吉林省民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社会组织证照整合有关政策的通告

为进一步落实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推进“放管服”改革,吉林省民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决定对全省社会组织实施证照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吉林省各级民政部门制发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二、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民政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

三、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登记信息确认的,税务部门不再实施“逾期办理税务登记”处罚。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吉林省民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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