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丨知产前沿
作者 丨唐豪臻
编辑 丨Eleven
2023年6月30日,由知产前沿新媒体主办的“2023全球泛娱乐知识产权峰会(GPIPS)”以“知识产权构建娱乐新业态”为主题于上海安曼纳卓悦酒店圆满闭幕,本次大会吸引了线上与线下300余位泛娱乐领域IP专业人士参加,现场交流互动热烈。
在6月29日的大会上,阅文集团高级法务专家唐豪臻为本次大会带来“网络文学IP维权的法律问题”的相关观点分享。知产前沿现将唐老师的现场主题发言内容整理成文,供知识产权业内人士参考学习。
如需购买全球泛娱乐知识产权峰会直播回顾,请点击文末原文链接,或联系工作人员Sharon:chanying_930
目次
一、网络文学行业
二、网文行业面临的法律纠纷
三、网文IP该如何维权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司法管辖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
(二)建议相关部门加强散客侵权的宣传普法
(三)对于连载热更的网络文学作品设立“白名单”预警保护制度
影视作品、游戏作品、动画作品源头大部分来自网络文学以及传统文学,因此保障网络文学的法律维权才能更好促进其改编作品的保护。本次便由阅文集团高级法务专家——唐豪臻,为本次大会带来了网络文学IP维权的法律问题相关观点分享。
一、网络文学行业
网络文学虽然是小众行业,但其发展规模如今非常壮大。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23年4月发布《2022中国网络文学发展研究报告》显示:2022年网络文学市场规模为389.3亿元(仅是文字作品体量),同比增长8.8%,网络文学用户规模达4.92亿,网络文学作家数量已超2278万,涵盖57个国民经济行业大类,海外网文访问用户规模达9.01亿。
当前网络文学处于蓬勃发展中,阅文集团是一家以数字阅读为基础,IP培育与开发为核心的综合性文化产业集团,旗下囊括QQ阅读、起点中文网、新丽传媒等业界知名品牌,平台汇聚了强大的创作者阵营、丰富的作品储备,覆盖200多种内容品类,触达数亿用户,已成功输出《庆余年》《赘婿》《鬼吹灯》《全职高手》《斗罗大陆》《琅琊榜》等网文IP及多种形式的改编作品,覆盖有声、动漫、影视、游戏、商品化等多种业务形态。
然而,网络文学兴盛发展过程中,催生了盗版产业,根据2022年5月26日,中国版权协会发布《2021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与发展报告》显示,2021年中国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达62亿元,在2021年4月26日,易观分析发布的《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白皮书》中也载明了2014年-2021年中国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如下图一所示):
图一:2014-2021年中国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
网络文学江湖中,面临的挑战大概分为四类,第一、盗版行为,出现了“笔趣阁”为代表的黑灰产盗版平台,第二、各种搜索浏览器对盗版传播的推波助澜,第三、广告联盟也帮助了盗版文学的发展,第四、各个应用市场中有大量盗版APP的下载。
盗版作品的传播非常广泛,手机浏览器和PC浏览器已成为用户阅读盗版小说的首要渠道,其中移动端浏览器内置小说聚合功能为用户提供阅读盗版小说渠道的占比高达30%,阅读APP也为阅读盗版小说提供了实现路径,专门提供盗版小说的APP的单类渠道占比近30%。具体数据可以参考艾瑞咨询发布的《2020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研究报告》(如下图二、图三所示):
图二:2019&2020年中国网络文学移动端盗版用户阅读盗版小说渠道
图三:2019&2020年中国网络文学PC端盗版用户阅读盗版小说渠道
盗版产业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其产业链呈现出两个特点:第一、成本低,仅需一台电脑、一套软件、一个主体信息即可创建盗版网站、盗版APP、微信小程序分销。第二、产业化,可在电商平台搜到一站式盗版网站建设服务。值得注意的是,盗版产业链商家配合申请域名、架设服务器(境外),就可以开设盗版网站、盗版APP、微信分销号小程序等。
二、网文行业面临的法律纠纷
网络文学主要侵权、盗版形态千姿百态,主要分为一、直接复制的盗版形态(主要是:盗版网站、微信分销;盗版APP、快应用;电商平台上的盗印实体书等行为);二、非直接复制的盗版形态(主要是:搜索引擎、浏览器“推荐”和“转码”;同人作品、书名“蹭热点”;购买关键词、竞价排名;洗稿抄袭;作品元素蹭流量等行为)以及三、新业态的侵权、盗版形态(主要是:国际盗版(翻译文字转换);AI创作等行为)。
对上述多样的网络文学侵权、盗版形态,以下将对几种主要类型做重点说明:
1、对于直接复制的盗版形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侵犯著作权罪这一罪名,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手机移动端和新技术的发展,保护文字作品愈发严峻,一本几百万字的小说作品,可以在短短几秒内被爬虫软件全部抓取,几分钟时间就可以爬取成千上万本书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任何一个盗版网站其上所有的盗版书籍都是以万来计,远超法律规定的500本起刑点,甚至是上限的2500本。但是,该怎么去定位打击这些犯罪呢?做成一个刑案,与作为权利人的时间、费用、人力的投入也息息相关,比如作为重要的定罪量刑的依据,往往需要把盗版站上爬取的内容与权利人享有的文字作品进行鉴定比对,从而通过“同一性”的标准来判断检材和样本的相似性,此项投入往往花费巨大。不同于十年前,盗版者多为个人或者少数几个人分工合作,租用一个服务器,再将正版网站的作品内容手动复制到该服务器上,接几个广告,再提供下个人的银行账号用作广告费盈利。该等流程极致简单,当然抓获的难度也相对更简单。然而,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著作权犯罪呈现出更多的新特征,以阅文集团正在推进的部分刑案为例,总结为“三化”:集团专业化、隐蔽化、以及新颖化。
集团专业化,从搭建网站、开发盗版app,到租用服务器、注册购买域名、租用IP代理服务,再到爬取盗版内容,而后接入广告联盟变现,犯罪集团不仅仅是一个人在战斗,而是专业分工,形成了具有上下游产业链的盗版生态。
隐蔽化,开设盗版网站第一步即收集马甲信息,犯罪分子会通过各下线去收购个人信息,马甲的选择一般会选择老人或者低学历人群,即使这类马甲被抓捕,因为语言不通以及表达能力等问题,警方也很难从他们口中获得任何有用信息。
新颖化,除了较为常见的盗版网站、app模式外,一些著作权犯罪手法不断推陈出新,新的犯罪手法陆续发生,比如盗版链接聚合型(自动获取,有缓存)以及教导用户导入书源型(手动获取,有缓存)。
2、同人作品、书名蹭热点
实践中,对于书名的保护一般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切入。以“花千骨”案为例,该案中法院认为:“花千骨”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即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其余小说中的人物名称、武器道具、门派及场所名称未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腾飞克公司(飞卢小说)和作者共同实施了使用晋江公司享有权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之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鉴于腾飞克公司“飞卢小说网”的经营方式为于作者自行上传的作品中择优筛选后与作者签约,故其对于网站中存在的作品内容是明知应知的,且考虑到涉案作品《花千骨》的知名度,腾飞克公司应知其网站中存在使用他人享有权益的作品名称、搭他人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腾飞克公司仍然予以放任,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故腾飞克公司即使未构成直接侵权,也构成间接侵权,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又如“鬼吹灯”一案中(案号:徐州中院(2017)苏03民初27号,江苏高院(2018)苏民终130号):2007年作者张牧野将《鬼吹灯》著作权财产权转让给阅文,同时约定作者不能创作以“鬼吹灯”为名的作品。2010年,张牧野将其与鬼吹灯无关的小说作品《牧野诡事》更名为《鬼吹灯之牧野诡事》。爱奇艺在获得张牧野授权后,将该书改编为同名网剧 并以“最正宗的鬼吹灯”等口号进行虚假宣传。发现上述侵权行为后,阅文将爱奇艺、张牧野等诉至徐州中院。一、二审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二,其一是“鬼吹灯”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括“鬼吹灯”是否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其二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的归属。经审理后,一、二审法院均认定:鬼吹灯作为作品名称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进而认定鬼吹灯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且权利归属于阅文。
3、作品元素蹭流量
在“我是大东家”一案中(案号:(2021)沪 0115 民初 83639 号),被告未经许可使用阅文集团旗下《赘婿》作品的元素进行游戏的制作,法院认为:新作品创作时对涉案小说元素的使用性质,不能局限于单个元素使用的孤立判断,而应立足于使用行为的整体性,综合考量使用人的身份、使用目的、使用的必要性、原作性质、使用对原作市场的潜在影响等因素,在合理使用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作出具体判断,在鼓励创作和保护正当权益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因此法院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为《我是大东家》在游戏本身和宣传物料中使用了涉案小说元素,该些元素与小说之间虽未达到识别性程度的强关联,但其作为有一定知名度的《赘婿》小说的组成部分,不可否认在小说受众群体中与小说形成了一定关联性,大众对作品及作品中角色等元素的喜爱和追捧,可能会成为他们作为游戏玩家选择包含这些元素的游戏产品的理由(之一),被告通过无偿使用涉案作品元素的行为攀附小说知名度吸引游戏玩家,不仅非法取得了成本上的优势,还限缩了原告改编涉案作品并运营相关游戏的商业开发空间,破坏了等价有偿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4、AI创作
在进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判断时需要注意以下四点:第一、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具有创新性,但将其认定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仍缺乏充分的依据。第二、《著作权法》中的表达是将“思想”外化的行为,其独特之处在于人的情感性。第三、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是经事前已经输入的算法结合所拥有的数据、图文所得,更多的是一种拼凑。第四、将人的心灵融入到作品本身。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数据信息,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商业数据,是指经营者依法收集、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相应技术管理措施的数据。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与公众可以无偿利用的信息相同的数据,不属于本条第一款所称不正当获取或者使用其他经营者商业数据。同时,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问题,唐豪臻专家认为人工智能的创作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即法律主体的智力投入和算法自动生成,不能片面的将算法生成过程看作是一个完全封闭的独立过程。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创作中,人工智能扮演的角色只是减轻人的脑力劳动的智能工具。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产生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人来设定基础规则,背后蕴含着人的价值标准选择。
三、网文IP该如何维权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司法管辖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
2022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民辖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应当适用《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不再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鉴于上述规定,会造成目前权利人维权成本高、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由此建议制定司法解释明确其适用效力以及建立司法解释适用冲突的解决机制。
(二)建议相关部门加强散客侵权的宣传普法
在(2022)琼9002民初3419号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将原告发表的案涉作品复制转载到其建立的书友群、读书会里面,并未经原告同意,亦未支付报酬,从成员的来源与数量看,已超越了“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范畴。因此,加强散客侵权的宣传普法值得关注。
(三)对于连载热更的网络文学作品设立“白名单”预警保护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的情形,属于情况紧急的情形。正在持续更新的网文作品,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应当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况紧急的情形。因此,可借鉴热更电影、赛事发布前的“白名单”预警保护制度,给予权利人更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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